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董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王胜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34%;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02%;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27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36%。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王胜永先生直接持有98,700股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王胜永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183%),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作为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王胜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34%;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02%;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27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36%。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王胜永先生直接持有98,700股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预计减持期间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窗口期不得减持)
2、本次王胜永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2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183%),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王胜永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2、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王胜永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王胜永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