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生态环境局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常熟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泡机设备正在生产,但吸附装置后方的引风机未开启,导致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从开启的车间大门逸出。
检查中还发现,厂区露天堆放有大量的边角料、残次品、包装袋等一般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处罚结果
违法事实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该单位罚款4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14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固废法》
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扩充完善,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产废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也将以新《固废法》施行为契机,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牢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