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际风情园项目建设,云南赵先生的十余亩橡胶林被划入征收范围,结果征收补偿没谈拢,赵先生收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他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余亩橡胶林 收到责令交地决定
二十多年前,云南的赵先生从某村村民龙某手中承包了2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橡胶。为保障自身权益,他为橡胶林办理了《林权证》。经过多年苦心经营,橡胶林一片欣欣向荣。直到2013年12月,当地进行国际风情园项目建设,将十多亩橡胶林划入征收范围。但赵先生认为地上物补偿的标准过低,未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0年4月,当地市政府就林地附着物的补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14万多元,要求赵先生领取补偿款并自行清理地上物。赵先生对该决定未予执行。2020年5月,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上述决定,对赵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赵先生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交出土地。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未与被征收人龙某订立征收土地协议,且被征收人龙某未领取补偿款,自然资源局对被征收人龙某未依法作出土地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径行向土地的实际占有人赵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无行政强制执行依据,判决: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出庭。
二审法庭上,市自然资源局上诉认为:村集体是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人,上诉人与村集体签订协议,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补偿,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仅是地上附着物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诉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上诉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行政程序合法。
针对市自然资源局的上诉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上诉人赵先生就案涉林地依法取得林权证,系征收林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利人。被上诉人已就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征收补偿行政争议依法审理完毕前,不能认定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符合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情形,即不存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说理虽有不妥,但处理结果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